牵扯中马等国12家企业 “空难”引出天价索赔5
[ 2008-2-4 13:53:37 | By: 公司法专业律师 ]
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害发生后,大连化建虽于2000年3月16日 致函马航公司,称托运货物与空运单载明货物的品名相符,但函件中也已指明货物外观性质为“无色或浅黄色液体”,该描述与草酰氯的外观性质相符,早于事故发生后马来西亚相关部门的检测结论。2000年3月21日 ,大连化建致函马航公司,称其由于疏忽,错把草酰氯当作8-羟基喹啉发运。此后,大连化建又致函马航公司,希望能将货物通过海运方式运回中国。据此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表明大连化建对托运货物实为危险品的情况事先明知,其没有如实申报的行为与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害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迪捷姆公司,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其并非国家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但其为涉案空运单出具货物鉴定时,应当对货物样品进行检测,并结合货物相关资料,做出货物是否为危险品的结论,进而为马航公司及相关部门提供货物是否运输以及如何运输的依据。但是,迪捷姆公司在既未对涉案货物样品检测,也无任何货物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直接修改涉案空运单后做出了鉴定结论,致使空港地服将涉案货物按照普通货物的运输条件予以装载,承运人马航公司也无法采取避险措施,进而导致事故发生以及货物毁损。因此,迪捷姆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害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鉴于货运代理人天航公司和大通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单证的表面审查义务,利航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空港地服正当审慎地履行了地面服务义务,法院认定这4家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一览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货运代理人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