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eweb/uploadfile/20080115235121991.swf

关于卓建 公司注册 公司重组 内控制度 公司诉讼 保险法
新闻中心 公司并购 公司治理 公司犯罪 债权债务 劳动法
卓建论坛 公司上市 破产清算 管理咨询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劳动法 >>热点追踪  
 
广东率先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制
发布时间:2010-7-22

企业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

企业和职工一方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企业要加班,加班工资定多少,不是老板说了算;工资是否涨,两成以上职工集体要求就可以坐下来谈。昨天上午,省人大举行常委会会议,审议《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在搁置审议二年后,新增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重要内容,在全国第一个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条例》的审议也是在当前劳资矛盾突出的大背景下“应运而出”,为外界极大关注。

立法背景

搁置审议二年,今年6月“紧急”启动

劳资矛盾突出,突出体现在富士康事件

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介绍,该《条例》曾于2008年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作了部分修改,但是由于当时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省人大暂时中止了对条例的审议。今年6月份,为适应新形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省委要求加快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此,省人大按程序将该《条例》补充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在谈到立法的背景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就表示,当前劳资矛盾突出,比如富士康事件的影响。在提交此次审议前,相关立法编制单位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展开了广泛的调研,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据相关人士介绍,此次修改相应地增加了二章30多个条文。

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是体例结构较为完整,是目前国内立法最全面的,体现了先行先试的特点。在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例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在全国是第一个。

工资协商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新增内容六大亮点

1 两成职工要求可提工资集体协商

从《条例》新增的这二章内容上看,首先是明确了职工集体意志和职工个人意愿区别,更有利于从总体上维护多数职工的利益。其中,《条例》第二章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从而使职工有合法的途径来形成、表达自己的集体意志。《条例》规范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规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可以在企业工会的组织下,或者在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通过民主推选协商代表方式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 职工参与工资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条例》为职工协商代表免除了“后顾之忧”:“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

同时,为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工资方面的诉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一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

3 协商失败政府介入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发生争议,无法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也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介入协调;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果争议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 加班工资和时间劳资双方也要协商

为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条例》第三十七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和职工一方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5 要企业加强人文关怀

《条例》专门增加了一条,要求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6 明确工会地位作用

立法人员表示,《条例》明确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企业工会由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在所在地总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推选职工代表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在线咨询] [律师招聘]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推荐服务 | 更多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风险防…
·劳动法风险控制服务项目建…
·企业并购全程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专项服务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内控机制…
·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指…
本站推荐 | 更多
·广东率先制定工资集体协商…
·广东5月起执行新最低工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明年起可…
·深圳千余单位实行不定时工…
·人保部酝酿工资法 分行业…
·农村养老保险今年试点 标…
·国务院:企业裁员20人以上…
·劳动合同法期待完善
·30年中国首遇周期失业 专…
·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公布 …
·温家宝重庆考察 呼吁企业…
·困难企业2009年之内可缓缴…
·广东劳保厅长建议将老板欠…
·失业保险改革方案提交决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年研…
·人保部上报四项大措施保就…
·中国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以假证据为由申请…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因公受伤后自杀 缘何认定…
 
    版权所有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北区
电话:0755-33029968 33029976 传真:0755-33029969 邮编:518031
ICP备案号:粤ICP备091009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