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个人、企业使用的商标需要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外国)取得法律保护,应当依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他国的商标法律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是有地域性的,仅在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有效。
2、 目前只受理四个系统的商标国际业务: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注册,欧共体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注册,逐一国家注册;
3、 大部份国家确立商标权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部份国家采用保护申请在先并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在先申请的商标享有优先权,即经过注册和一定时间使用后享有绝对效力,成为不可撤销的注册商标;
4、 在核定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和名称上,大部份国家都采用《尼斯协定》确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5、 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向申请国商标局提交申请资料发放受理书商标审查商标公告商标所通知领取注册证。若有驳回或异议将另行通知;
6、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适用于协定书国),或在我国已经受理申请注册的商标(适用于议定书国),只需提交一次申请,交一次费用,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审查批准,发给国际注册证,可以取得全球近百个国家的法律保护, 所需时间约8个月;
7、 欧共体注册: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制定的《共同体商标条例》办理,经欧共体商标局审查批准,可以获得欧盟共27个国家的注册法律保护;
8、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受非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约束,经其核准注册,可以获得非知识产权组织全部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9、 逐一国家注册:商标注册申请要按各国具体的法律程序办理,到没有参加商标国际条约的国家申请注册,只能按此程序申请,若系上述条约或联盟国,也可按逐一国家办理,每个国家的费用不等,主要包括商标部分的申请费,境外代理律师费等;
10、商标国际业务包括注册申请、转让、申请人名称变更、续展、争议及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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