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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沪上又立新案
发布时间:2007-12-26

     复旦光华信息小股东起诉三高管  股东代表诉讼沪上又立新案
  

    12月6日,一起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公司高管人员未尽到勤勉责任的案件,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称,这是新《公司法》出台以来,法院受理的为数不多的此类案件,对于规范市场也将是一个重要推动。
  此番涉案的公司为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分别为公司的时任董事、总经理、监事长。本案原告为上海金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复旦光华10%以上股份。
  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控,由于违反《公司法》相关条款,复旦光华2006年6月11日形成的全部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原告曾致函被告二,要求其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运营情况、自身薪金收入等对董事会做详细说明,但后者并未作出回应,也没有对自身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
  原告还指称,被告三监事长,对另两名被告的违法行为没有向股东大会提出过任何建议,也没有提过任何纠正的要求、质询和建议,“对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公司混乱的现状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起诉状还指控,三被告经营管理不慎,使公司遭遇重大诉讼,最终给公司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致使2006年公司首次出现账面亏损,利润总额为-2408万元。
  据了解,原告此前曾分别致函复旦光华监事会、董事会,要求对上述三名被告提起诉讼,但一直未果。为此,原告遂以股东的名义予以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公司损失2408万元。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昨日对记者表示,此案系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小股东自行起诉,代表公司追究公司高管未尽到勤勉责任的典型案例。
  2006年颁发的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前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条款规定,新《公司法》出来后,符合相应起诉条件的也非常少。”严义明介绍说。
  据悉,此类诉讼中,原告应满足几个条件:持有公司1%以上股权,持续满180天;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并非直接为己谋利;诉讼成本由原告自行垫付。
  严义明认为,股东提起此类诉讼并被法院受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准和高管的责任心,使之以企业价值为己任,对于规范市场是一个重要的推动。(转自搜狐网)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张斌 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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