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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x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2

 

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

我是你厂员工,由于你厂存在以下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因此,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18、58条的有关规定,被迫向你厂提出解除劳动关系:1、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克扣工资(注: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亦即克扣加班工资,也就是克扣工资)3拖欠工资。现根据上述规定通知你厂,自你厂接到本通知之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请你厂在三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            请安排人员与我做好工作交接手续,逾期则视为交接手续已经完成;

2、            结清拖欠的工资(四、五月共4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150元);

3、            补足最近两年克扣的加班工资(10636.45元)并支付补足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2659.11元);

4、            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二个月4000元);

 

 

 

 

                             通知人签名:

 

                           签名时间:2007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王文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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