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eweb/uploadfile/20080115235121991.swf

关于卓建 公司注册 公司重组 内控制度 公司诉讼 保险法
新闻中心 公司并购 公司治理 公司犯罪 债权债务 劳动法
卓建论坛 公司上市 破产清算 管理咨询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劳动法 >> 热点追踪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布时间:2007-12-17

 

(19491223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缉:王文兵律师

[在线咨询] [聘请律师]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新会员-    
推荐服务 | 更多
企业税务筹划专项服务
知识产权专项服务
企业内控制度整体设计
劳动规章制度设计
企业并购全程法律服务
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
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
本站推荐 | 更多
银监会:加强监测 严防银...
许霆案:凸显司法与舆论之...
许霆案再回首
公司兼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
劳动保障部:工资条例草案...
 
    版权所有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北区
电话:0755-33029968 33029976 传真:0755-33029969 邮编:518031 站内统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