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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中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
发布时间:2007-12-17

  公司分立引起了公司资产的减少,会影响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利益,因此,如何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已成为公司分立中的核心问题,在制定分立计划时应当制定切实可行处置方案。

(一)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障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公司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在公司分立中,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好债权人关系:

1、尽可能在公司分立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处置协议。可以采取提前清偿债务、通过对特定物设置抵押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处置债务。

2、若无法对债务作出妥善处置的,则按法律规定由分立后的公司(包括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原公司、新设公司和吸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分立中的股东利益保障

公司分立后所分立的业务或财产权益应当由原股东享有,这对于大股东而言,应当不会受到侵害。因为公司分立行为多数是由但股东发起的,但是对于小股东而言,则其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法律从以下几方面对对小股东利益进行保障:

1、法律赋予股东评估权。对公司分立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权,从而使异议股东得以退出。

2、大股东承担受信义务。如在分立中对小股东进行欺压或欺诈,大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张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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