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6月8日公布施行,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时代精神,是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条例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1400多万名被转移群众的妥善安置,是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和紧迫任务。条例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安置资金、物资和临时住所的分配使用公开透明。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必须尊重科学、着眼未来。规划是实施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对规划的编制主体、原则、要求和程序,条例都已作出规范,并且要求吸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的意见,批准的规划要及时公布。调查评估是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其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条例要求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对毁损的重要公共设施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条例还规定,灾后恢复重建要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是顺利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恢复重建资金的有效筹集,加大对恢复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条例明确了恢复重建的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原则,并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工程质量监管作了严格规定。为了保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还设专章对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灾后恢复重建必须依法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部署,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坚决打好恢复重建这场硬仗,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公布施行解读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张景勇、陈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制定此条例。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条例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时,将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条例对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还明确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新华社9日受权全文发布了这一条例。
地震灾后重建应当遵循六项原则
为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六项原则。 >>详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充分听取受灾群众意见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详细
过渡性安置标准突显人文关怀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地震灾后的过渡性安置在交通、用地、基础设施以及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突显人文关怀。 >>详细
过渡性安置采用多种方式 将适当补助自行安置群众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详细
过渡性安置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详细
毁损严重设施如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汶川地震中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如果在工程质量上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详细
问题工程责任人将究刑责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详细
“心理援助”纳入灾后重建的法制化轨道
针对汶川地震给灾区人民造成的心理伤害,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详细
学校、医院等设施抗震设防应有“特殊要求”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详细
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应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编辑:曹晓宁 来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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