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刘 岚 发布时间:2008-06-10 08:04:47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此次通知涉及的有关政策精神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与1976年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相比,这次恢复重建面临的其中一个不同,是社会法律关系前所未有的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提高 。
问:为什么这次专门就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下发通知,是不是这两方面工作对于灾区恢复重建特别重要?
答:继5月27日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再次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抗震救灾司法应对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如果说上一次通知重在通过刑法手段、通过刑事审判来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这次通知重在指导各级法院在灾区进入恢复重建阶段,如何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特别是通过民事审判和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创造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维护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这次通知以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主,因为从灾后重建来看,民事纠纷处于比较突出的地位。与1976年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相比,这次恢复重建面临的其中一个不同,是社会法律关系前所未有的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提高。地震一过到灾后重建期间,大家提出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涉及到民事上的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房屋倒塌重建所涉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济往来涉及的各种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等等。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这种重大灾害面前,审判工作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什么样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如何开展,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真正做到想灾区人民之所想、急灾区人民之所急,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通知对于灾后重建中的民事审判给予了指导性意见。为此,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亲赴四川灾区,了解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民事纠纷,为研究应对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应当有预见性地从法律的角度主动研究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提出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问: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积极支持当地政府把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如何支持?
答:几天前,我们从电视新闻上看到,温家宝总理主持会议讨论灾区恢复重建条例,这是国务院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角度,要将下一步所有的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国务院已于6月8日发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编者注)。作为法院,我们要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将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首先强调,灾区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要有利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一个总的原则。
具体来说,政府现在正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各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还没有起诉到法院或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法院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应当有预见性地从法律的角度主动去研究这些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比如房屋倒塌拆迁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留一定的证据,比如给拆迁的房屋照相、如果房屋中留有物品要妥善保管等,否则将来都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所以法院要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使政府能够依法行政,减少矛盾和纠纷。另外,特别是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让政府在行政安置的过程中就能够比较妥善地解决矛盾,不要形成诉讼。 对于灾后重建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比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
问:通知对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第三条主要讲的是案件受理后的一些问题,一个是及时立案,一个是管辖问题。对于一些在灾后重建过程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比如说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还有特别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灾民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的,有纠纷起诉到法院,按理说,应该向原来居住地法院起诉,可由于投亲靠友或异地安置了,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该怎么办,通知就规定,高级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来统筹安排。这就是一个特殊情况。
投亲靠友、异地安置的案件管辖问题,首先我们强调的还是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不能随意管辖,还得有法律依据,然后再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由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安排。
案件受理后要加强对灾民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然后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要积极认真地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因为有些案件依法律规定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不能违背法律原则。
通知第五条是针对特定案件的指导性意见。首先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正式答复,第五条体现的就是答复的精神。原来法律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得很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这类案件只能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现在相关基层法院受到严重破坏,不能行使管辖权了,我们就从总则上找依据,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我们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应当强调的是,这一规定仅限于汶川地震受灾法院。该条第二款是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这是指四川的农民工到外地打工,他要回来参加灾后重建,跟老板要劳动报酬,老板不给,必要时法院即可先予执行。该条第三款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证据保全问题,要依法采取证据保全。地震后,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因地震毁损和灭失相关证据,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举证困难,要放宽举证期限,还要加强依职权调查举证。
目前已经收集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40余件,很多法律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涉法问题还有哪些?下一步将采取什么应对措施?
答:目前我们已经收集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40余件,很多法律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比如灾后“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增多,涉及“三养”(抚养、收养、赡养)案件可能会大量出现。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为灾区下一步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涉法问题还有哪些?下一步将采取什么应对措施?
答:目前我们已经收集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40余件,很多法律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比如灾后“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增多,涉及“三养”(抚养、收养、赡养)案件可能会大量出现。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为灾区下一步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 造成了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于2008年6月5日专门研究部署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真正做到想灾区人民之所想、急灾区人民之所急,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依法做好灾区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灾区人民法院一定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支持当地政府把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各种类型民事纠纷中的职能作用,扎扎实实做好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灾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要有利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项工作,对于在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人民法院要从法律的角度主动研究,主动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特别是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的纠纷解决体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三、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尤其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对于灾民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因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于目前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在管辖问题上,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统筹安排。对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切实加强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的提示;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应认真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
四、当事人因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五、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对因灾区输出农民工返乡参加抗震救灾,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慎重处理。
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有关法院要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因地震毁损和灭失相关证据,带来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可以放宽举证期限,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为灾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要加大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力度,保证灾区群众不因缴不起诉讼费用而无法打官司。
六、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七、灾区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民事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注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的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有序、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出谋划策。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地震灾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房地产、储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等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受理或者审判的重要、敏感案件及相关情况、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六月六日
(编辑: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