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女业务员,在产假期间,公司业务部门接下一批订单。依据公司工资薪酬制度,对业务员不在岗期间签订的订单,该员工不能提成。该员工对此抱有异议,认为,签订该订单时,其虽然不在岗,但因为工作的连续性,该订单与其先前工作有关,要求公司按照规定给予提成?问该员工要求合理吗?
卓建律师回答如下: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产假期间,支付工资是肯定的,但是工资的应该包括不包括提成部分。我们认为,该工资不包括提成部分。首先,该提成是根据工作签单情况而定,其能否得到提成不确定。其次,该签单签订时其不在岗,其并没有付出使之性劳务(常理情况下不能不劳而获),除非该员工能够证明该签单与其先前工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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