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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让濒于退市的公司重现生机
发布时间:2008-5-15
 

www.lawzj.net      2008-5-15      中国法院报


资产被承债式收购

朝华科技重整成功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谢晓曦)近日,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显示,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朝华科技重整取得了成功。

    朝华科技自2004年以来,连年亏损,企业深陷债务危机,基本处于停业状态。2007523已被停牌,如果在20071231前不能实现盈利,就得退市。

    2007116,朝华科技的债权人杨芳因201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向重庆市三中院提出重整申请。117,朝华科技致函本院,表示对杨芳主张的201万元债权金额无异议,对杨芳提出的重整申请亦无异议。此后,法院通过不同的渠道,征询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多数债权人均表示同意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20071116,法院准予了杨芳提出的重整申请。1120,法院指定朝华科技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1127,法院指定选任的两个中介机构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同时指定涪陵区政府秘书长等三人为清算组成员。

    20071221,法院召开并主持了朝华科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与朝华科技管理人协商后,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草案的主要内容为:1.对劳动债权及税务债权予以全部清偿,对朝华科技欠缴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参照劳动债权金额清偿;2.对朝华科技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将特定财产抵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在担保物变现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同时按该类债权本金的10%一次性现金支付给债权人;3.普通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本金的10%,以现金一次性清偿;4.所有未获清偿的债权及朝华科技现有的全部资产(已设定担保权的资产除外),由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有限公司承债式收购。承债式资产收购完成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数额,由债权人向好江公司主张权利,好江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朝华科技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债权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前述偿债资金来源于重组方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在债权人会议上向全体债权人作出承诺:将偿债所需全部款项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两日内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支付给债权人。

    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071222,朝华科技管理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次日,法院作出裁定:批准朝华科技重整计划,终止其重整程序。

    据悉,目前,朝华科技正在督促重组方进行资产注入,将优质资产铅锌矿注入其中,以恢复朝华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

案情回放

朝华科技深陷债务危机

本报记者   刘晓燕  谢晓曦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涪陵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8810月经四川省原涪陵地区行署批准,由原涪陵建筑陶瓷厂改制而来。199312月,国家体改委批准对涪陵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1996121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涪陵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含内部职工股200万股)。199712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涪陵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股票代码为000688。后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更名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1228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原有5个法人股东,其名称、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4469979股,占总股本的21.39%;深圳正东大实业有限公司持股30442400股,占总股本的8.74%;重庆涪陵金昌经贸有限公司持股17521920股,占总股本的5.03%;浙江天声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1880000股,占总股本的6.28%;上海可欣贸易有限公司持股5000000股,占总股本的1.44%。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亦为该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张良宾原持有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故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5520,张良宾将其持有的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了赵晓轮。股权转让完成后,赵晓轮现为朝华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朝华科技自2004年起连年亏损,现已深陷债务危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该公司于2007930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资产总计为18135万元;流动负债为118734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17万元,合计负债118751元。另朝华科技对外提供的信用担保总计70590.5万元,预计担保债务中将有40747万元将转化为公司的实际负债。这样,朝华科技负债总额为159498万元。朝华科技的主要资产均已抵押给债权人。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通过司法途径催收债务,查封、冻结甚至轮候查封、冻结了朝华科技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和银行账户。现朝华科技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已被债权人申请通过法院拍卖或正在申请拍卖之中。

    据了解,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在通过法院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朝华科技的法人股权。

本案看点

承债式收购债权债务

本报记者   刘晓燕  谢晓曦

    在这次重整中,承债式收购是一大看点。

    根据重整计划,所有未获清偿的债权及朝华科技现有的全部资产(已设定担保权的资产除外),由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有限公司承债式收购。承债式资产收购完成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数额,由债权人向好江公司主张权利,好江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朝华科技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债权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就承债式收购的法律依据,记者采访了审理本案的法官刘松。

    刘松告诉记者,债权人杨芳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后,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过程中已对朝华科技的资产状况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朝华科技已符合破产清算及重整的立案实体条件。在重整程序中,经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朝华科技的资产总额仅为5347.77万元,而负债经法院裁定确认为173593.91万元。此数据足以确定朝华科技已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事实。

    刘松说,根据破产法理论,在破产程序(包括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清算程序)中,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务人的出资人不享有对资产的处分权,只有债权人才享有对资产的处分权,因为此时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应属全体债权人所有,故由债权人会议以表决的方式处分朝华科技的资产,而不由债务人的出资人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方式处分朝华科技的资产。如果朝华科技重整成功,对其股东,特别是近5万名社会流通股民,是有益的。

    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了公告。好江公司承债式收购朝华科技的所有资产是合法的。刘松说。

    刘松说,从重整计划的整体内容来看,好江公司承债式收购朝华科技的全部资产后,好江公司承担的债务比原朝华科技少,而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没有降低,反而增强了,所以整个重整计划不但没有加重保证人及其他物上担保人的责任,反而减轻了他们的责任。

    执行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重组方偿债后的朝华科技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转移给好江公司。刘松说:据我们所知,这在操作上尚无先例。我们认为,只要重整计划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可以操作的,只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与朝华科技及管理人保持经常性联系,对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院长访谈

审判工作应当为经济持续发展服务

本报记者   刘晓燕  谢晓曦  本报通讯员    

    朝华科技重整成功,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模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审判工作就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朝华科技在短时间内重整成功,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强有力的审判组织,二是精干的管理人队伍,三是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郭瑞告诉记者。

    郭瑞介绍,按最高法院的精神,上市公司的破产最好参照金融机构破产,由清算组来担任管理人。但考虑到时间紧迫,清债核产工作的专业性以及其间的诸多法律问题,重庆三中院经重庆高级法院同意后,引入了专业的清算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加入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共同进行朝华科技清算重整工作。立案当日,合议庭指定朝华科技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并公开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任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同时指定重庆市涪陵区政府秘书长等三人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在工作上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编制债权表、资产清理调查与偿债能力评估、债权谈判和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方面纷繁复杂的工作。精干的管理人队伍为该案的顺利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一次性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人与债权人、重组方进行了深入地沟通,多次修改,形成了一个对债权人、企业职工、国家税收等多方有利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顺利通过。该重整计划主要载明由建新集团出资全额清偿朝华科技劳动债权(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险费用)和税务债权;按一定比例对普通债权人及有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补偿;将设定有担保的特定财产抵偿给享有担保债权的相关债权人;债权人在担保物变现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剩余债权与朝华科技剩余全部财产由好江公司承债式收购。承债式资产收购完成后,好江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包括承债式收购获得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债权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是该案顺利审理、朝华科技得以重生的关键所在。

新闻链接

重庆管理人名册

本报记者   刘晓燕  谢晓曦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是对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和管理人制度的一次实践检验,也是目前上市公司走破产重整之路的一次有益探索。     

    此前,重庆高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被最高法院作为范本转发全国其他高院学习参考。对此,重庆高院民二庭庭长唐文表示,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是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指导思想,业绩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强是选择管理人的重要条件

    新破产法规定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中介机构来做破产管理人,但法院如何在众多的机构和个人中进行选择?唐文说:众多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业绩好,有的业绩差,而我们认为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中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新问题,就是要求管理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院会强调业绩,因为业绩好的机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较强。

    重庆目前共有323家律师事务所,99家会计师事务所,6家破产清算机构,近三年平均每年受理破产案件约71件。重庆高院按照执业业绩、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执业能力、专业水准五个评价标准,通过细化指标、量化打分,经过申报——打分——确定初审名单——公示——实地勘察、走访——综合评定等程序,最后确定了14家律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公司共20家为机构管理人,同时确定了10名个人管理人。

    管理人名册编定出来后,如何使用这个名册?在具体破产案件中,确定哪家机构或个人作为管理人?重庆高院规定了三种方式:随机方式、竞争方式和接受推荐方式。

    为了保证管理人的工作质量,避免出现管理人疲于应付的情况,《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在名册中所有机构或个人轮完一遍之前,已被选定为管理人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一轮的摇号选定,原则上禁止一个机构或个人同时担任多个破产案件管理人。

    

背景知识

重组与重整

    重组是一种普通的交易行为而非特殊制度框架下的整体行为,其经济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重整则是一种特殊制度框架下的行为,它是围绕着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多方利益进行协调的过程,是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两者的主要差异表现如下:

    法律性质不同。重组是一种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并且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合约的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重整是破产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一种司法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利益主体不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利益主体是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战略第三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考虑的则是全体利益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计划执行人以及债务人股东。

    主导者不同。目前,常见的是由大股东或政府主导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带有极强的行政干预色彩。而在重整中,法院起主要的监管甚至决定性作用,政府仅仅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到程序中,其行为受到法院监管,保证了重整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效力不同。重整计划对全体利益相关方均发生效力,优先于其他程序。重组行为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协议的行为,具有私法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思想的体现。若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协议或履行该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黄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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