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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8-5-10

 

    根据刑事诉讼法、两高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以及司法证明的原理、司法实践经验,在刑事审判中,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包括:

    第一、被告人“自认”的案件事实。

    被告人在刑事侦查阶段所作的书面供述或者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不是“自认”。这里所说的“自认”,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如果被告人自认的是部分案件事实或情节,可以免除公诉方就该部分案件事实或情节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自认的是整个案件事实,那么公诉方不能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显而易见或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司法认知的事实包括:常识性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国内法律的规定和解释,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

    第三、推定认定的事实。

    司法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官作出的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刑法》第395条,第282条,第1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下事实推定为真实,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1、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所确认的事实;

    2、仲裁机关裁决认定的事实;

    3、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4、身份证件上已记载的出生日期;

    5、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6、非正常持有属于国家机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为非法持有;

    7、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数额较大,为走私;

    8、实施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司机有过失。

    责任编辑:何金宝 律师,工作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755—33029967,33029968,1390297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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