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eweb/uploadfile/20080115235121991.swf

关于卓建 公司注册 公司重组 内控制度 公司诉讼 保险法
新闻中心 公司并购 公司治理 公司犯罪 债权债务 劳动法
卓建论坛 公司上市 破产清算 管理咨询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建筑法 >> 热点追踪  
 
最高法院调整国家赔偿标准 日赔偿金提高到99.31元
发布时间:2008-4-5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按每日99.31元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的工资数额,2007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比上年增加3931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比上年增加15.65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标准,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99.31元,此标准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罗书臻)

  最高检: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金额99.31元

评论:《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起实施至今,其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重大,但是它也有一些自身的局限,主要就是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这早已备受社会批判,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很高。去年,全国人大把《国家赔偿法》列入08年“十一五”立法修改计划中,社会一直很期待。但是立法修改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去年以来,物价上涨很大,甚至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危险,人民的生活成本加大了,但是《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依然是依据1995年的水平来制定的,很难“与时俱进”,所以,本次“两高”部分调整国家赔偿标准可以说是对的当前形势的及时反应,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民生的关注。但是我们更期待修正案的出台,那将是全面的修改,也是效力更高的确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及评论:程永锋(深圳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在线咨询] [聘请律师]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新会员-    
推荐服务 | 更多
劳动法风险控制服务项目建...
企业税务筹划专项服务
知识产权专项服务
企业内控制度整体设计
劳动规章制度设计
企业并购全程法律服务
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
本站推荐 | 更多
最高法院调整国家赔偿标准...
229部法律都与人权息息...
调印花税关乎法治 关乎痛...
解读《中国的法治建设》白...
中国金融业风雨兼程走过五...
许霆案后的思索
东方早报:平安高管的千万...
 
    版权所有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北区
电话:0755-33029968 33029976 传真:0755-33029969 邮编:518031 ICP备案号:粤ICP备08007246号站内统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