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按每日99.31元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的工资数额,2007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比上年增加3931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比上年增加15.65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标准,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99.31元,此标准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罗书臻)
最高检: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金额99.31元
评论:《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起实施至今,其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重大,但是它也有一些自身的局限,主要就是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这早已备受社会批判,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很高。去年,全国人大把《国家赔偿法》列入08年“十一五”立法修改计划中,社会一直很期待。但是立法修改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去年以来,物价上涨很大,甚至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危险,人民的生活成本加大了,但是《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依然是依据1995年的水平来制定的,很难“与时俱进”,所以,本次“两高”部分调整国家赔偿标准可以说是对的当前形势的及时反应,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民生的关注。但是我们更期待修正案的出台,那将是全面的修改,也是效力更高的确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及评论:程永锋(深圳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