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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部法律都与人权息息相关
发布时间:2008-4-5
在国际化时代,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人权的理念、人权的实践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这也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普识性的价值,已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告诉记者,白皮书的内容涉及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特别注重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揭示人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以及具体的保障制度。如果只有人权保障的理念,没有切实的保障制度也难于有效地实现人权。以宪法为基础,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229部法律,都与公民权利保障息息相关。

  如生命权的保障方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了规定。

  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方面,《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民法通则》等作了全面规定。《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在平等权的保障方面,中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平等作了规定,《宪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方面作了规定。

  对于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都作了规定。

  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和促进了就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宪法》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老年人、婴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主体的权利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中央政府取消和调整了1992个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岳德认为,几年来,国务院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不断把依法行政推向新阶段。经过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依法行政进程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政府职能有进有退,渐趋合理。一是,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基本建立,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从政府机构设置上分离,行政机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二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截至2007年10 月,中央一级共取消和调整了1992项行政审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2000多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

  三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服务。许多地方和部门出台了有关规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是,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突发事件应对法 (草案)》议案,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100多个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全国已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130多万件,覆盖了各类突发事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基本形成。重视预案宣传和基层应急机制建设,不断加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和培训的工作力度,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

  司法体制改革 取得5项进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戴玉忠说,《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发表,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白皮书》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作了全面介绍,对于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了解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具有重要意义。

  戴玉忠强调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是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加强,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使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等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对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是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人权保障取得了新进展。死刑案件办理程序、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超期羁押人数明显下降,刑罚执行监督更加规范,监狱体制改革稳定推进,社区矫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三是改革和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例在上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化的矛盾调解机制进一步健全,逐步理顺和规范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是加大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国家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中央财政和部分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建立。

  五是改革和完善了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证机制,司法公正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完善了司法行政工作与审判、检察业务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完善了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干部交流等制度。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司法的投入大幅增加,为司法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了更多的物质保障。(记者 黎伟华)

来源; 民主与法制杂志

程永锋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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