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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名协议工诉红河集团卷烟厂
发布时间:2008-3-24
 

 

http://www.lawzj.net   2008-3-24  法制网

 

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人权,我们96名协议工用自己生存的土地换取的劳动权利被无情剥夺,如果一旦我们被非法辞退,我们将既不是工人也不是农民。作为工人,我们已被烟厂辞退,没有生活来源;作为农民,我们的土地早已被烟厂占用,生活失去了依靠和保障……”
  一封情况反映信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来信称: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卷烟厂(下称昭通卷烟厂)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于2007年12月26日,单方解除了我们96名协议工(厂方实际解除总人数为108名,记者注)的劳动合同。为了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已经过了昭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用人单位强迫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屡见不鲜。但大型国企、又处于国家专控行业的企业利剑斩向被征用土地的协议工,实属罕见,引人关注。
  来信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这些协议工与昭通卷烟厂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
  昭通卷烟厂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有什么不得不说的故事?《劳动合同法》是怎样地在具体个案中贯彻实施?地方政府的态度怎样,在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如何选择?……
  3月19日,记者带着一系列的问号赶赴云南省昭通市。

昭通卷烟厂保持沉默

  记者辗转看到了昭通卷烟厂《关于终止107名(实为108名)“协议工”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文件,非常简短,里面可以找出“终止”的缘由似乎只有一个———即“为提高工厂劳动生产率,规范劳动用工”。
  “要规范劳动用工就应该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啊?”工人不解,记者也渴望寻求答案。据了解该案由昭通市政法委负责全面统一协调,记者便首先来到当地政法委讨个“官方”说法。
  不巧的是,具体负责此事的领导———昭通市政法委副书记周维彬正在外开会,通过一工作人员转达记者:可去昭阳区法院了解情况。记者来到法院,又被告知:亲任该案审判长的副院长赵智兵,此时正带着合议庭另外两个成员在昭通卷烟厂做调解工作。
  昭通卷烟厂是该事件的主要当事方,也是记者此行重要的目的地之一。遗憾的是,厂方选择了沉默。
  记者刚到厂门口,陡感进入了一个戒备森严的军事重地,守护大门和负责清场的保安接近20来个,几十个工人和家属模样的人一排一排安静地坐在门口。记者进入后很快被告知:此案正在法院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而在记者走出厂门拍照之后,却受到保安和自称是派出所的便衣的追堵。
  他们要做什么?谜团似乎越来越大。

政法委调解:烟厂要对108名协议工的生老病死负责

    3月20日上午,昭通市政法委副书记周维彬就昭通卷烟厂“辞退”协议工一事接受了记者采访。自今年1月纠纷升级,周维彬便开始具体负责该案的全面协调工作,称其主持的调解就已经达到20多次。
  “党委、政府对这件事高度重视,其一,这是108个工人的群体,每个人的背后还有一群家属,这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其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此,市党委、政府专门成立协调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周维彬表示。
  据介绍,昭通卷烟厂终止108名协议工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缘于去年9月正式被红河集团重组,红河集团要求要规范劳动用工关系,解除所有临时工。于是,昭通卷烟厂解除了400多名临时工,剩下108名协议工处理起来颇为棘手。因为这108名协议工不是临时工,他们的土地被征用,与昭通卷烟厂签有征用土地和用工安置协议。
  “我们认为这个协议在当时的背景下也是没有错的,我们应该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精神妥善解决问题。”周维彬说:“昭通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城市,昭通卷烟厂为全市贡献了20%的财政收入,政府有义务把它做大做强;而另一方面这又是民生问题,108名工人的权益需要维护,相信我们可以寻找到一条妥善解决的路子。
  据周称,协调小组每次和昭通卷烟厂协调时总会提出:必须保证他们后半生合法的劳动权益,每次谈判时总要坚守一个底线:烟厂要对108名协议工的生老病死负责,他们失去了土地,他们是弱势群体,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是要保护弱势群体。

  “但是,工人似乎对这一切并不相信,总觉得政府在帮烟厂,烟厂是‘大儿子’。”周维彬苦恼地说。

土地征用成为烟厂“协议工”

    工厂要发展需要征用农民土地,而作为对价,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了进厂务工的工人。这是中国近二十年来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昭通卷烟厂亦如此。
  工人代表给记者介绍:1990年5月至12月,昭通卷烟厂与昭通市学庄乡、蒙泉乡政府、乡村民代表连续签订了三份关于征用土地及用工安置的协议和补充说明,约定昭通卷烟厂应向学庄乡社员提供105个工作岗位指标,并保证进入企业工作的社员与原企业员工享有同等待遇,该社员在没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厂纪厂规的情况下,“烟厂存在一天,工作岗位指标存在一天”。
  “其实,昭通卷烟厂在协议中承诺的条件,远远低于当时的补偿标准,而我们之所以同意以这种条件让出土地,就是为了换来进厂上班的工作岗位指标。
  “为了能使自己的就业指标按协议约定长期存在有效,我们十多年来勤勤恳恳,完全遵守厂规厂纪,勤奋好学,已达到操作熟练的水平,有的还作为操作能手获得了去北戴河疗养的机会,这是工人的最高荣誉了!然而我们并没有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工人们说着,既自豪,又辛酸,愤愤不平。

  烟厂在工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终止了与工人的劳动关系。
  据工人反映,自2005年7月红河集团开始重组昭通卷烟厂实行工资改革,这种差别待遇的差距一下拉大了。以前与正式职工一年收入相差1万元左右,现在相差达4万元左右,而且从进厂至今,厂方从未为这批协议工购买任何保险。
  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来自电视、广播、报纸等密集的宣传和政府相关部门为此举办的各种培训宣传活动,给劳动者注入了强心针,也指导着他们如何依法维权。
  “之前我们和厂方交涉过多次,也发生过冲突和不愉快,但每次都以厂方的胜利而告终。因为,如果我们不写认错保证书,工厂便不让我们上班,而且保证书还不能按自己的意思写,我的就因此被打回来几次,要按照厂里给出的范本照抄。”有工人对记者说,“因此,这两年来,我们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如何维权,《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让我们急切地行动起来。
  2007年10月,96名工人向昭通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医疗养老等保险。昭通卷烟厂亦随即申请裁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007年11月26日,昭通卷烟厂以文件形式作出《关于终止107名“协议工”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向协议工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2007年12月6日,昭通市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昭通卷烟厂的请求,但要求其为工人购买养老保险等。
  工人不服仲裁裁决,于2007年12月24日诉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昭通卷烟厂履行应尽义务,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3月3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我们在这个厂里,有的已经做了18年、19年,现在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就不要我们了。又没有地,又没有工作,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工人的眼里满是迷惘。

征地“协议工”法律保护之困

    昭通市政府的“妥善解决之路”是什么呢?
  周维彬介绍,即通过调解形成另一种形式的劳动关系。行政命令凤凰街道办事处专门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再把这108名工人派遣到昭通卷烟厂,并保证工人收入不减少,享受与正式工人一样的五种保险等。
  工人对这种劳务派遣并不买账,认为其实质是规避《劳动合同法》,未来得不到保障,坚持要与昭通卷烟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坚持要走司法裁判之路。
  工人代表说,昭通卷烟厂所谓“提高工厂劳动生产率,规范劳动用工”的理由,并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当初进厂协议“烟厂存在一天,指标存在一天”的约定就是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事实劳动关系长达18年之久,合同正在实际履行之中,劳动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昭通卷烟厂应该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已施行,该法第14条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第20条中“双方同意续延”的规定,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员工即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法院认为,当初的进厂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进厂协议只是进厂上班的依据,而且是烟厂和乡政府所签,事实上烟厂与协议工之间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烟厂与协议工之间的关系只是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我们强调调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人的权益”。政法委和法院的负责人作了同样的表述。周维彬透露,不仅昭通卷烟厂如此,红河集团所在地的一个烟厂也是同样的情况,现在也仍在处理过程中。
  土地征用及用工安置协议到底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这些协议工到底是什么身分,这个历史遗留的法律难题终要得到解决。

(编辑:黄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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