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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前须预先披露
发布时间:2008-3-10

 

 深交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经修订后9日开始实施生效。这一涉及解除限售的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前执行预披露制度。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编辑:曹晓宁   引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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