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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
发布时间:2008-3-6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编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王文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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