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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8-2-27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物权类纠纷被列为一级民事案件案由。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实施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则统一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规定对普通民事案件采用了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的原则,以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规定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下,考虑到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划分了30个第二级案由。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规定了物权类案件案由。据介绍,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新规定根据物权法,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张斌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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