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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转化犯中非单独犯罪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8-2-25

 

     转化犯系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一般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应由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其显著特点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基础罪(本罪)和转化罪(他罪)两个不同的独立罪名且均为故意犯罪,呈现由罪轻向罪重的递进转换,并按重罪定罪处罚。对转化犯单独犯罪的行为人以转化罪这一重罪追究刑事责任是非常明确的。但在两人以上实施的转化犯,即转化犯的非单独犯罪中,对不同行为人是否一律按转化罪定罪处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争议很大。现从司法实务中撷取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犯罪嫌疑人陈某、兰某、皮某和王某经预谋后,窜至被害人万某家行窃。皮某、王某在外望风,陈某、兰某撬门入室,后皮某也进入万某家中。在盗窃过程中,被万某发现。皮某即从万某家厨房拿来菜刀威胁万某,陈某、兰某也采用捂嘴、语言威胁等手段,劫得万某价值3000余元的财物。本案中陈某、兰某和皮某构成抢劫罪无疑,但在处理不在现场的王某时意见出现分歧,有不构成犯罪、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三种观点。

    案例中的王某基于盗窃的犯意和分工,始终处于转化犯发生区域之外,对其他同案犯罪人犯意的改变和行为的转化当时不知情。故而产生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要认清转化犯的非单独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质,进而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实现罪责刑的统一,前提必须厘清转化犯的非单独犯罪的数个犯罪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决定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同一。转化犯的非单独犯罪具备两种犯罪形态:转化犯的共同犯罪和转化犯的实行过限。对转化犯的共同犯罪,依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原理,各行为人均构成相同的犯罪,被追究同一刑事责任;对转化犯罪的实行过限,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行为人分别构成基础罪和转化罪,对各自的行为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  陈  奋) 

来源:人民法院网    编辑:何金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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