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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为隐瞒侵吞公司的巨额财产,毁账、自杀企图逃避法律处罚。2月22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戴娟(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三万元。
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戴娟在担任南通市某开发公司总账兼现金会计期间,伙同本公司车间负责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收取韩某、朱某等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进行私分,戴娟实得人民币13万元,占为己有。后戴娟为逃避追查,将该开发公司2005年至2006年8月的记账凭证及部分账册销毁,并欲自杀被人发现而案发。戴娟在公司经理的追问下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赃款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娟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侵占公司财物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戴娟虽在司法机关找其谈话前就向所在单位领导如实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其向公司领导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在公司领导的追查下才被动交代的,缺乏投案自首的主动性,不属于自首,依法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