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深圳和光商务公司多次未及时披露该公司自身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行为,可能造成股民对和光商务上市股票价值的错误判断,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副董事长黄勇等三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和5万元至20万元罚金。黄勇不服处罚,认为《证券法》规定的被处罚对象仅限于证券发行人,并不应包括上市公司,因而以个人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起诉,要求撤销对他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2007年11月2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勇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是我国首例因当事人对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判决结果显示,法院依照《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支持了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违规隐瞒自身严重债务状况的行为,从而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曹晓宁 采自:腾讯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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