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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管辖分析
发布时间:2008-2-11

 

作者:何金宝 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这是法律规定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的职能,但具体到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还要考察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考察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是明确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

第一、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将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职权有关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四类: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35种,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除了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以外,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因此,我们在举报犯罪活动、查询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和通过自诉方式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到相应的案件管辖机关。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及时地行使刑事诉讼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何金宝 律师

联系电话:0755—33029967,33029968,1390297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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