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eweb/uploadfile/20080115235121991.swf

关于卓建 公司注册 公司重组 内控制度 公司诉讼 保险法
新闻中心 公司并购 公司治理 公司犯罪 债权债务 劳动法
卓建论坛 公司上市 破产清算 管理咨询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司犯罪 >> 实务操作  
 
律师会见随笔
发布时间:2008-2-8

 

 

20075月份,本人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到安徽省某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依法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本人将相关办理会见的材料呈递给案件经办人——该经济犯罪侦查中队的一个队长时,该队长问我说:“你是深圳的律师?”我回答说“是”。他接着问“你做律师几年了?”,我说“十几年了”。他望着我,很严肃地告诫我说“那你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律师会见的时候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谈案情的。要是违反这些规定,我们就将情况报告给你深圳的律师协会,那样会影响你在深圳的执业。”我感觉到莫名其妙,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于是,我小心翼翼地和他周旋着。我心里想:会见时不谈案情,那谈啥呢?难道和当事人谈天气,谈最近物价上涨吗?!离开经侦局回宾馆的路上,我给我的一个在当地做律师的朋友打电话,问及他们平时办理会见的情况。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律师在会见时不能谈案情,否则会被侦查部门当作违纪。后来,我采取了迂回的办法在会见时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要不然的话,我的此行就形同虚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聘请的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上述规定早已于1996年就已经在法律中列明,可是今天为什么还会有人不顾上述规定,对会见的律师作出上述非法规定呢?说到底就是在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考究其原因,无外乎这些侦查部门不是遵循刑事诉讼公平和公正的价值观念而依法对待律师会见,而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视会见律师为侦查障碍,没有明确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应有的法律地位!这种心理和做法,在我国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应该早已为我们的侦查部门所摒弃!本人希望有关侦查部门和相关侦查人员能够改变上述想法和做法,一切以法律为重!

  无独有偶,2008年初,本人也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去广东省某市公安局双抢大队办理会见事宜。当我将有关的会见手续递交给案件经办人——该大队的一名干警时,他看了材料后说材料不够。他说“你们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材料呢?”,我说“律师事务所的函已经有了呀!”。他说“是你们律师事务所执照的原件!”我顿时傻眼了。从事律师十几年,办理会见手续需要律师事务所执照的原件,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呢!我急忙和他理论,说要复印件的话我可以拿到,但是要原件就没有道理了。那位警官对我嚷到“我们这里都是这样的,没有律师事务所执照的原件,我怎么能确认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怎么能确认你的这份律师事务所公函上的公章合法有效呢?!”我哑然。无奈之下,只得向他说尽好话,为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近乎向他求情了。最后,他还是坚持在通知我会见的时候拿上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执照复印件。对他的“手下留情”,我已经感激不尽了,只要不要求原件就行!我不知道这位警官说的是否属实,当地的律师办理会见时是否都要求带着律师事务所执照原件。即使有这样的要求,那也是不合情理的,更不用说合法了!律师事务所执照原件只有一份,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却有很多。如果每个律师在办理会见的时候都要带上原件,那么从哪儿来那么多的原件呢!事实上,确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存在只要到相关的网站上一查便知,又何必非得要会见律师带上原件!对此,我不仅仅为自己未能及时办理会见而难过,更为中国拥有这样的警察而悲哀!身为人民警察,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法律重任,连这点最起码的道理都没弄明白,还怎么去谈运用縝密的逻辑和法律武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说到底,并非他们不知道律师会见所需要的有关手续材料,而是他们在着力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却忘记和忽视了保障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说白了,就是他们作为执法者本身的法制观念还有待于进一部提高!

在提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今天,作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我们不敢奢求作为执法者的案件办理单位和案件经办人在我们的会见办理中提供多么优质的人性化服务,但我们却希望他们能够依法办事,不要根据自己的想象去给律师会见增加难题和凭添障碍。目前,全国人民都在学习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谐社会”的伟大精神,我想不应该是只留于理论和口号,应该落实到细微处。我们的律师在依法办理会见的时候,如果能够看到案件经办警官送过来的一个笑容,哪怕是一个小小的微笑,或者是递过来的一杯开水,我想这里面不仅仅是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和理解,也反映出一种高尚的情操,一种在与犯罪作斗争的同时也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和谐”之美!

真诚地希望这世界多一些相互尊重和理解!那样,我们的社会就会变得越来越美好,越来越和谐!

 

  责任编辑:何金宝 律师,

(联系电话:0755—33029967 33029968,13902977870)

[在线咨询] [聘请律师]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新会员-    
推荐服务 | 更多
劳动法风险控制服务项目建...
企业税务筹划专项服务
知识产权专项服务
企业内控制度整体设计
劳动规章制度设计
企业并购全程法律服务
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
本站推荐 | 更多
律师会见随笔
平安融资,为何屡惹争议?
“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
雅虎收购案背后的“三国演...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期...
 
    版权所有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北区
电话:0755-33029968 33029976 传真:0755-33029969 邮编:518031 站内统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