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商务部条法司、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事务所在宁波召开“公司诉讼以及公司纠纷案件非诉程序研讨会”。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条法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和来自日本独协大学、亚细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3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
研讨会重点探讨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机制。与会专家就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瑕疵的类型以及判决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多数专家主张司法解释确认公司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
刘俊海教授主持了第二单元的研讨活动。他在评论时指出,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建立健全公司决议瑕疵救济机制对于维护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既要强调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保护股东的诉权,也要设计相应的股东滥权防弊措施;既要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又要兼顾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既要注重公司决策效率的维护,又要遵守交易安全的法律底线。
编辑:曹晓宁 引自:中国民商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