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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利好效应
发布时间:2008-1-29

        

昨天,证监会终于在持续两个“黑色星期一”之后,推出了一政策性利好。昨晚,在其网站上出现了就《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业界认为,该细则一旦正式实施,则意味着证券公司针对单一大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有章可循。同时,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也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这应该算是一项政策利好,需要提醒的是,该细则本来长期处于“难产”状态。

 

 

根据现行规定,券商开展定向资管,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仍为100万元。

 

 

《细则》在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成为定向资管客户。同时,引入了“专用证券账户”,规定客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证券公司只能为同一客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从《细则》全文看,未发现同一客户只准在一家券商开户委托资管的排他性条款。

 

 

定向资管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等全部纳入投资范围;客户委托资产范围,则包括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委托范围明显扩大。

 

 

                             编辑:曹晓宁    引自: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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