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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请修改行政诉讼法
发布时间:2008-1-2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对记者确认,最高院正在力推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纳入即将公布的十一届人大立法规划,其修改方向为“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完善行政诉讼程序”。最高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也对本报记者透露,在修订完成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这一抽象行政行为也可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现行《行政诉讼法》实行于1990年,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轨道,被普遍认为大力推进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但18年来,除最高院曾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外,《行政诉讼法》尚未进行全方位的修订。实际上,《行政诉讼法》已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对其进行修订已基本无望。

 

    按照现行法律,公民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行政机关出台的文件规定等抽象行政行为(即所谓的“红头文件”)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这一规定近年来一直饱受学界质疑。在一些学者的修改建议稿中,就直接提出所有“红头文件”均能成为被告,但赵大光表示,修改可能无法一步到位,“应该会先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做起”。

 

  (引自:新华网      编辑:曹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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