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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执行:专家主张对弱势股东适度倾斜
发布时间:2008-1-15

   《物权法》的实施确立了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的制度框架,为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保障;而在实际执行层面上,要充分体现出对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原则。这是在昨日召开的《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上多数与会专家达成的共识。

 

  确定资本市场制度框架

 

  《物权法》已于去年101日颁布实施,它为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保障。“《物权法》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以及确定物权的登记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证券票据担保制度等,都是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的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表示。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市场交易越安全,资本市场就越发达,交易就越迅速、越有秩序。王利明认为,《物权法》对所有权制度的完善,为交易确定了前提和基础,给投资者提供了稳定的预期,“《物权法》对于整个交易安全的维护,必然能够为建立稳定的证券市场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证券报副总编辑宁晨新在发言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中,《物权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而这将增强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信心,鼓励、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和进行投资,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为创新提供制度基础

 

  《物权法》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为物权,并且规定了各种新的担保形式,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规则。如国债回购实际上就是一种质押,具有融资的功能。“《物权法》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以及为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王利明说。

 

  《物权法》为进一步提高担保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提供了良好契机,这将为证券市场未来发展提供广阔的前景。一方面,可以利用《物权法》规定的新的担保方式创造新的金融产品,如以应收账款质押为依据,可以实现抵押和质押的证券化,使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流通。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物权法》来建立各种金融产品的流转规则。“《物权法》规定了新的担保形式,如股份、应收账款和基金份额的质押具体制度,预留了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王利明表示。

 

  适度向弱势股东倾斜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为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弘扬健康向上的和谐股权文化,构建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而和谐股权文化主要是指尊重和保护股东权利,体现股权平等、股权民主和关怀弱势股东等。

 

  “当前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执法层面和裁判层面,都应树立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新思维。”刘俊海认为。他进一步解释说,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主要是指在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体现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关心和爱护;在法律执行中,也要在实体和程序上充分体现出对广大弱势群体的应有保护和照顾。

 

(编辑:曹晓宁    引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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