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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兰宝破产案实现重整一举多赢
发布时间:2008-1-11

 http://www.lawzj.net      2008-1-11    人人民法院报


    本报长春1月9日电  昨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长春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有关情况。这起新破产法实施后受理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功实现重整,为企业减轻债务近14亿元,安置职工近5000人,使企业避免了退市的危机,保护了2.4万股东和中小股民的利益,实现了一举多赢的效果。


  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2.4亿元。兰宝公司因2003年至2005年连续3年亏损,亏损额达12亿元以上,严重资不抵债,深交所已于2006年5月15日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兰宝公司如果2007年度不能扭亏为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于2007年度年报公布后退市,此举将直接影响数千名职工、约2.4万名中小股民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到近5亿元企业资产的正常运营,并可能诱发一定的社会风险。


  大局面前,吉林高院和长春中院依法履行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责。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正式立案受理了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兰宝公司破产一案。


  案件审理中,吉林高院和长春中院坚持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抽调了最精锐的审判骨干审理该案,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吉林高院相关领导亲自协调,就案讲法,与政府共同做债权人工作,指出兰宝公司重整对债权人、债务人、地方经济、广大股民来说,是一个多方共赢的结果,为兰宝公司重整计划的通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诸多缺乏操作性规范的具体问题,吉林高院指导长春中院灵活运用先进司法理念,进行分析、判断和解决,在确保防止企业财产损失、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注重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通过及时公告职工债权,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说服工作,保证了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


  2007年11月5日,申请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2007年12月2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兰宝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兰宝公司的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由长春市政府融资,以债权人自愿接受的比例,对兰宝公司的债务按一定比例进行了清偿,保留了兰宝公司优质资产用于拍卖,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恢复生产经营,安置职工重新上岗就业,并最终实现恢复上市,从而给兰宝公司破产一案的审理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8年1月3日,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表示根据法院的裁定,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全部国有法人股股权将被拍卖。如此,兰宝公司将引入战略投资人,使兰宝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并最终实现恢复上市。经初步测算,在上述资产重组完成后,兰宝公司2008年和2009年将会实现盈利。


  该案审结后,长春市政府特意给吉林高院发函,为审理该案的相关人员请功,并感谢吉林高院和长春中院服务大局、为经济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编辑:黄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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