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建立健全了以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发现和解决了保险业前进道路中的苗头性问题,化解和控制了一些存量风险和增量风险。但是,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仍是当前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新时期保险业风险及主要特点
(一)经济高速发展掩盖了保险业的潜在风险
长期以来,保险业风险并没有给行业发展带来实质性影响,可以说保险业没有发生过大的系统性风险。尽管有的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由于违规经营被强行退出市场,但尚未对整个保险体系和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多年来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扩张了社会财富,提高了人民收入水平,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空间,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掩盖了一些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
(二)保险业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
保险公司独特的负债业务,使其与银行、证券经营存在较大差异。保险业的经营风险复杂程度更高,主要体现在负债业务上,要更加直接地以承担的风险来获取收入,表现为寿命、健康和财产损失等纯粹风险。由于这些负债业务不仅具有融资功能,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盈利功能,因此定价成为影响保险公司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定价风险在寿险领域主要表现为利差损。1998年前后,央行连续降息,已售出高预定利率保单面临严重的利率倒挂,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利差损”。由于寿险产品期限长,现有的资本市场难以提供相应期限的收益来计算产品现值,加之寿险产品缺乏二级交易市场和流动性,寿险产品的价值难以进行基于市场价值理念的衡量,使得利差损存量风险未得到完全化解,又产生了新的增量风险。财险产品期限较短,受利率因素影响较少,风险特性和定价过程都相对简单。但由于市场恶性竞争,部分大型商业险产品实际定价过低,严重耗蚀了企业和行业利益。随着保险费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果保险业在公司管控、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新的定价风险。
(三)资金运用渠道放宽引致新的投资风险
随着保险资金的快速积聚,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不断加大,保险资产期限错配风险、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和投资收益的稳定性都值得关注。在中国证券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在转轨过程中许多行业发展不规范,如果保险业不能在投资经验、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技术等方面做好准备,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将可能使保险业产生更大的潜在风险。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使营运风险凸显
首先,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国有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仍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仍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与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关系尚未理顺,缺乏有效的决策协调机制;三是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尚需规范,一些股东对保险经营特点认识不充分,有的盲目追求控制权,急功近利,甚至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四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不到位,导致保险公司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经营管理方式粗放。
其次,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风险管理缺乏保障。健全的内控机制应包括风险管理预警体系、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和稽核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使得公司风险管理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保障。在分支机构层面,风险管理职能被弱化,缺乏对承保质量、险种结构和风险控制的足够重视和有效管理。
第三,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导致风险管理有效性差。保险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后,仍存在总分公司、上下级公司内控管理两层皮问题,分支机构对已有制度执行不到位、贯彻不彻底。一些基层管理人员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管理知识、经营常识和法规意识,导致违法违规问题频发。同时,保险业诚信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营销员增员难、育成难、管控难的问题仍然存在,误导客户、恶意侵占客户保费、制造虚假业务等问题时有发生。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内控机制不健全及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已成为保险业经营风险不断积累的主要原因。
(五)市场无序竞争危及行业可持续发展
财产险市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通过非正常批单退费、擅自变更承保条件、滥用费率调节系数或违规协议承保等方式,变相下调承保费率,给予投保单位或经办人不正当利益。人身险市场主要表现为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退回原单位、现金支付退保金等。中介市场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或虚开中介发票,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违规套取资金等。特别是近年来,同业间非理性竞争手段更加隐蔽,主要通过合同外口头承诺、系统外违规操作等方式提供高保障范围和无限制承揽风险来争揽业务,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大量积聚。这些市场恶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且直接影响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
(六)外部风险与保险业风险关联度不断提高
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不断加强。一是银保合作、银证合作日益密切,银行不仅可以代理保险业务,还可以代理证券业务、代销证券投资基金;二是银行、保险与资本市场间的相互渗透越来越强,保险资金已经可以直接入市,银行资金入市也已提上日程;三是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已构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平安保险集团与光大集团拥有保险、证券、信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纷纷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发展;四是金融一体化概念渐渐走进消费,消费者越来越偏爱融投资理财、储蓄与风险管理于一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更为复杂,面临的风险也更为复杂。
二、加强风险监管,构建保险业风险防范体系
(一)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切实提高保险业抵御风险能力
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能够督促保险公司把风险控制放在经营首位,努力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一是制定全面科学的监管标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投资收益和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偿付能力监管首先要建立涵盖保险公司资产风险、信用风险、赔款准备金风险、险种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表外风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以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有效控制偿付能力风险。二是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非现场分析制度和现场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真实性的监督,为非现场分析奠定基础。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即将进入警戒区域的公司,督促其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定向募集增资、重组并购、上市和发行次级债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根据产、寿险业务的不同特点,分设产险保障基金和寿险保障基金,并按照不同标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由独立的机构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确保保值增值。
(二)加强治理结构监管,从源头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经营的日趋复杂,保险监管关口需要逐步前移到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上来,从公司的决策机制和管理体制上着手防范风险。一是加快建立治理结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意见,对治理结构方面的重要内容、运作规范及内部控制机制进行规范和指导;建立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办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二是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督促保险公司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董事会建设,充分发挥决策监督作用;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管理层运作。通过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存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企业产品创新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建立受处罚高管人员名单制度,防止违规高管人员异地异岗任职。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三)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促进理性有序竞争
一是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通过建立规范的市场进出、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规则,创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设定重点监管目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重点公司、市场秩序较差的重点地区及违规行为较为突出的重点业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针对保险公司利用假赔案、截留保费、应收保费,通过中介机构洗钱、倒卖中介发票、账外账等手段套取资金进行违规退费,及抽逃资本金、侵占挪用资金、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建立行政处罚信息披露制度。首先是推行行业内部通报制度,让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业内曝光,起到警示威慑作用。其次逐步推行对外披露制度,将对保险公司的处罚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此督促保险机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四)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一是完善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管办法,理顺资金归集、管理、托管、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流程,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控。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指标体系,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及入市保险资金投资组合情况。监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信息披露的准确度与资金入市运营的情况,对问题公司资金运用进行必要的限制。三是建立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机制,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有效规避委托代理风险。四是利用投资收益设立投资风险损失基金,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对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害。
(五)有效利用行业内外资源,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功能。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功能,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维护自律公约的奖惩机制和行业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以整个市场效率为标准的适度调节,确保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作用。在分业监管的框架内,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一行三会”的交流与沟通,对跨领域的经营和风险问题建立高效、可行的协调、磋商机制,研究相应监管对策。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中介机构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监督,由社会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通过综合考察偿付能力、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管理能力等,对保险机构进行客观的资信评估,充分披露保险机构资信状况,增加保险机构的资信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等机构的作用,将内部审计和财务会计数据与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比较,为监管提供充分详实的信息资料;设立保险申诉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督促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发现、及时解决问题;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引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
(辽宁保监局张广增)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刘子平律师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