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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08-1-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刘子平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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