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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设立
发布时间:2008-1-10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三)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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