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eweb/uploadfile/20080115235121991.swf

关于卓建 公司注册 公司重组 内控制度 公司诉讼 保险法
新闻中心 公司并购 公司治理 公司犯罪 债权债务 劳动法
卓建论坛 公司上市 破产清算 管理咨询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司设立 >> 实务操作  
 
外资(三资)企业设立
发布时间:2008-1-10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在线咨询] [聘请律师]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新会员-    
推荐服务 | 更多
企业税务筹划专项服务
知识产权专项服务
企业内控制度整体设计
劳动规章制度设计
企业并购全程法律服务
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
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
本站推荐 | 更多
让公司章程不再傻瓜
美国的公司治理:理论与实...
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
上海法院首次判娃娃股东持...
深圳市劳动合同(2008...
《物权法》执行:专家主张...
通过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
 
    版权所有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北区
电话:0755-33029968 33029976 传真:0755-33029969 邮编:518031 站内统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