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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擅自发行股票将依法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08-1-8

    中国证监会日前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惩治犯罪的又一强有力的武器。据悉,《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

  《通知》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相关政策法律界定。首先是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相关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通知》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来源: 南方都市报,作者:刘斌)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张斌 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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